贝斯特全球最豪华最新版(中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普法宣传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内容解析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量:5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陕西省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立足本省实际,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为核心原则,重在破除市场隐形壁垒、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范账款拖欠问题,一方面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作为采购人、合作交易主体设定多项合规义务,同时明确民营经济组织自身经营管理责任。现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务风控部梳理归纳核心条款亮点解析,供全体职工学习遵守:

一、《实施办法》第三条(民营经济平等法定原则、长期法治化营商基调)

法条内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本省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内容解析:本条是整部办法的总纲性强制条款,从制度层面破除长期存在的所有制差别对待的政策惯性。以往国企优先、本土优先、规模优先的潜规则全部失效。所有市场准入、项目合作、招投标评分、政策补贴、要素分配、执法检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民营身份作为隐性筛选标准。该原则贯穿企业所有对外经营、采购、合作、申报全流程。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全面放开,禁止一切隐形门槛)

法条内容: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增设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

内容解析:这是市场准入法治化底线条款。所有行业、项目、业务,只要不在国家负面清单内,任何单位、企业、平台无权设置任何形式的前置限制、隐形门槛、资质加码、准入预审。以往普遍存在的“内部准入门槛”“行业潜规则准入条件”全部违法。

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全公开、透明化,杜绝暗箱操作)

法条内容:本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平等设置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条件,优化交易服务流程,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内容解析:本条对公共资源交易作出全流程透明化的硬性制度约束,要求做到交易信息充分公开、交易规则统一标准、交易机会同等开放,防范信息壁垒、定向邀标、内部预选、私下定标、选择性结果公示等各类暗箱操作行为,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业务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闭环监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公平获取交易信息、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有生产要素、政策资源全面平等分配)

法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证同等条件下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

内容解析:本条明确各类生产要素与政策资源实行无差别平等分配,彻底破除“国企优先、民企受限”的传统资源分配惯性。政府资金、土地、排污指标、公共数据、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所有惠企资源和政策红利,不再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作为评判依据,全程以申报资质、企业实力、项目质量为唯一标准,全面保障民营企业享有均等资源配置机会。

五、《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国企利用市场优势欺压民营合作方)

法条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市场优势地位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条件或者有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内容解析:本条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优势缔约地位作出约束,要求在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实践中常见的权责不对等、单方免责、畸高违约金、强制服从内部管理规定、随意单方解约等霸王条款均受到法规规制,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约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防止借助行政权力或市场优势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六、《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民企法定信用修复权)

法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保障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共享。

本省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除依法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内容解析:本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享有法定信用修复权利,健全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杜绝“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简单化、过度惩戒做法。除法律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民营企业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应义务后,可依规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办结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失信惩戒,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推送至信用共享平台,为经营主体纠错改错、恢复正常经营资质提供制度保障。

七、《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国企严禁以审计、换届、内部流程拖欠民企账款)

法条内容: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内容解析:本条是保障民营企业账款权益的核心刚性条款,针对性破除国企长期存在的付款拖延惯例。明确严禁国企、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人事换届、内部流程审批、等待竣工审计、决算批复等非合同约定理由拖欠、拒付民企账款。同时严格限定审计结算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书面明确约定外,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从制度根源杜绝账款拖欠问题,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资金回款权益。

八、《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全面禁止对中小民企背靠背付款条款)

法条内容: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内容解析:本条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对中小民营企业设置背靠背付款的行业潜规则,法定排除“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再付款”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彻底杜绝层层压款、延期回款的乱象,从制度层面破解中小民营供应商资金占用、现金流承压的痛点,切实保障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回笼与资金链稳定。

九、《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禁止政府、国企随意毁约、违约)

法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内容解析:本条严格规范政府履约守信行为,坚决整治 “新官不理旧账、换届不认旧约”的突出顽疾。明确不得以区划调整、机构改革、人员更替等理由随意违约、毁约,强化政策承诺与合同约定的刚性效力。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约定的,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并对企业损失予以补偿,全面提升政企、国企、民企合作的稳定性与法治可预期性。

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国企拖欠账款、歧视竞争追责条款)

法条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内容解析:本条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企账款、违约失信行为的刚性追责兜底条款,构建民事赔偿加行政问责的双重惩戒体系。彻底改变以往账款拖欠仅为普通合同民事纠纷的处置模式,对违规拖延、拒付民企账款、拒不履约的单位,不仅要求依法纠正、赔偿企业损失,还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明确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企账款需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以严格追责倒逼账款清欠、合规履约,筑牢民营经济账款权益保障防线。


Baidu
sogou